
一、前期物业合同是否存在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在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不过,即便约定了期限,若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会终止。这体现了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避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过长而限制业主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所以,前期物业合同有期限规定,且可能因特定情形提前终止。
二、前期物业合同期限有法律规定吗
前期物业合同期限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过,《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另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即即便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期限未到,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合同也会终止。
三、前期物业选聘有法律要求吗
前期物业选聘有法律要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此外,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当探讨前期物业合同是否存在期限时,除了期限问题本身,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前期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接替,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以及如何处理后续服务事宜是常见问题。一般而言,若双方没有明确终止,可能会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一定时间,但这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另外,在前期物业合同履行期间,若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提前解除合同以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等,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若你对前期物业合同期限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惑,别错过专业解答,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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