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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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下列情形除外1、订立婚约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2、一方的婚约当事人成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接受彩礼一方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将所接受的彩礼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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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给女方的财物,一般就会视为结婚彩礼,现如今在我国很多地区都还流行着这样的结婚习俗。不得不说,就结婚彩礼而言现实中产生纠纷的时候也是比较多的,那此时当事人起诉的话,彩礼纠纷诉讼主体是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1、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将所接受的彩礼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二、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其中后面两项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

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三、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一方生活困难”应当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关于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其实就包括了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针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那么实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当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若不清楚应该怎么收集证据的话,此时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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