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分立后债务是谁来承担
企业分立后债务承担分两种情况。其一,若分立时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其二,若未达成协议,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分立后的任一企业或全部企业主张债权。分立后的企业内部,若对债务分担有约定,该约定仅在企业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承担债务超过约定份额的企业,有权向其他企业追偿。总之,企业分立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可依法维护自身债权。
二、企业分立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企业分立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涉及分立前的债务纠纷,若没有债务分担约定,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将分立后的所有企业列为被告。若有债务分担约定且经债权人认可,按照约定确定诉讼主体,即由约定承担该债务的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若纠纷是关于分立后新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实际参与该法律关系的分立后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比如,分立后某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引发纠纷,就以该企业为诉讼主体。
三、企业分立后债务应如何分担
企业分立后债务分担遵循以下规则:-有约定按约定:分立时,企业与债权人就债务分担达成书面协议的,依协议处理。如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该约定对各方有约束力。-无约定则连带:若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分担协议,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企业主张全部债务,该企业清偿后,可按分立时各方约定的内部比例再进行追偿。若内部无约定比例,则平均分担。例如,甲企业分立为乙、丙两企业,未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分担,债权人可要求乙或丙承担全部债务,乙承担后可向丙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当我们明确企业分立后债务是谁来承担的基本规则后,还有两个关键实操问题需要留意。其一,分立后各存续或新设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若分立协议未对债务承担作出清晰约定,债权人有权向分立后的任一企业主张全部债务;其二,企业分立时若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可能导致分立行为对该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原企业或分立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正面临企业分立的具体问题,比如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流程等,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务团队能帮您理清细节,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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