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方式上,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来行使。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只有合法债权才受法律保护,且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即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可代位行使。
三、债务代位权行使有哪些限制
债务代位权行使限制如下:
主体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需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若债权不存在或未到期,不得行使代位权。
范围上,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若超出该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上,债权人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
性质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当我们探讨债务关系中的代位权怎么样行使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确定,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超出这个范围可能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代位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也很关键,通常是归属于债权人。如果你在债务关系中遇到代位权行使的难题,或者对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惑,不要让问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为你在债务关系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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