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要求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有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
2.证据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触犯刑律,且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检察机关才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案件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酌定不起诉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三、公诉案件不起诉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诉案件不起诉有以下救济途径:
1.被害人救济:被害人若不服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2.被不起诉人救济:被不起诉人若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人。
3.公安机关救济: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当我们探讨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时,其实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提起公诉后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二是提起公诉后能否撤诉,在特定情形下,如证据不足等,公诉机关可以撤回起诉。如果您对提起公诉的条件仍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提起公诉后的审理期限、撤诉等相关问题,别让疑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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