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企业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破产企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管理人的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同时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所以,破产企业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关键在于管理人决策及是否按规定操作。
二、破产企业合同解除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企业合同解除有不同情形。一是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二是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此外,若合同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也可依法或依约解除。
三、破产企业解除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破产企业解除合同会产生多方面法律后果。其一,对相对人而言,因合同解除遭受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可作为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若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属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在受理前,为普通破产债权,按清偿顺序参与分配。其二,合同解除后,双方需相互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其三,若破产企业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虽不用承担违约金,但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且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在探讨破产企业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合同继续履行,产生的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这涉及到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当合同一方得知企业破产后,其享有的解除权该如何正确行使,也是需要明确的要点。这些拓展问题对于全面理解破产企业合同的处理至关重要。如果您在破产企业合同的继续履行、费用处理、解除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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