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施工造成他人损失如何处理
施工造成他人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若施工方存在过错,比如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合理费用。施工方可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就赔偿方式、金额等达成一致并履行。
若双方对责任认定或赔偿数额有争议,可申请第三方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若调解不成,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数额。
若损失是因第三人过错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二、施工致他人损失责任谁担
施工致他人损失,责任承担需分情况判断。若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道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行人摔倒受伤,施工方担责。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施工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各自过错担责。此外,若因第三人原因致损,第三人担责,但施工方等有先行赔偿义务,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施工侵权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施工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需分情况:
其一,地面施工致害,依《民法典》,在公共场所或道路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施工人是责任主体,一般指组织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其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若因建设、施工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若因第三人原因,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担责,之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当我们探讨施工造成他人损失如何处理时,除了常规的赔偿等处理方式,还存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损失评估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不同类型的损失(如财物损失、人身伤害)评估方法有差异。另外,若施工方和受损方对处理结果存在争议,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解决,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在施工造成他人损失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拓展问题。如果你在施工造成他人损失的处理上还有疑问,或是对上述相关拓展问题感到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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