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指定管辖的流程如何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形。其流程如下:
首先,当出现需指定管辖的情况,若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该法院主动逐级报至共同上级法院;若法院间有管辖权争议,先由争议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分别逐级报至共同上级法院。
然后,上级法院收到相关申请或报告后,会对案件情况、管辖权依据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指定管辖条件。
最后,经审查,上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以裁定方式指定某一法院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被指定法院需按照裁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如下:
一是管辖权不明,当案件辖区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变动等,导致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时,先由争议法院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是有管辖权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如法院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全体法官需回避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三是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避免互相推诿。
三、管辖权异议应如何提出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注意:
主体:通常为被告,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提,如法院追加共同原告,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时间: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阐明事实与理由。
处理: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上诉。
当探讨指定管辖的流程如何时,其实还存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指定管辖后,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否会有变化是很多人关心的。通常情况下,指定管辖并不必然改变法定的审理期限,但由于管辖权的变更可能会导致一些程序上的衔接,这或许会对实际的审理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另外,指定管辖后当事人的上诉法院该如何确定也值得关注。一般是向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如果您对指定管辖流程中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指定管辖流程本身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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