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质证顺序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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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同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及欲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然后由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询,同时由被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说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接着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说明,由原告、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询。
民事诉讼质证顺序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二、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三、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四、民事诉讼质证顺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质证顺序其实并不复杂,简而言之依次是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理解、学习了质证的相关知识与顺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我们平时所见所看的庭审过程,让司法程序中这一最为精彩的过程得到更为充分的认识理解。不过一般的朋友即不从事司法行业,也未惹上官司,只需对相关顺序有所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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