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形式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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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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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形式具体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形式具体有哪些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民法典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4、定金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二、违约责任构成条件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我国《民法典》中主要规定了五种,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等,具体采用哪种违约责任形式,可以先看看合同当中是否有约定,要是没有约定的话,事后也是可以做出补充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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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有哪些形式
从《民法典》中了解到,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主要有五种,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以及违约金责任。但其中,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要是双方之间约定的约定比造成的损失低,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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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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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来决定,包括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甚至是具体数额,违约条款通常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未提供合同约定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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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继续履行<br/>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br/>(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br/>(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br/>(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br/>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br/>(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br/>(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br/>(3)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br/>(二)采取补救措施<br/>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br/>(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br/>(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br/>(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br/>应注意以下几点:<br/>(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br/>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br/>(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br/>(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br/>(三)赔偿损失<br/>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br/>(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br/>(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br/>(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br/>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br/>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br/>(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br/>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br/>(1)完全赔偿原则。<br/>(2)合理预见规则。<br/>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br/>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br/>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br/>(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br/>(四)违约金<br/>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br/>(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br/>(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br/>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br/>(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br/>一);<br/>(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br/>(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br/>其特点是:<br/>(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br/>(2)经当事人请求;<br/>(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br/>(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br/>(五)定金责任<br/>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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