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之日通常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确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总之,要根据具体的质押权利类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之日。
二、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依权利类型而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总之,权利质押合同生效,多需完成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等法定手续。
三、权利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权利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质人对出质权利不具有处分权。比如以他人权利设质,未经权利人同意。
2.权利本身不存在或已消灭。像已过期的债权设质等。
3.质押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流质禁止规定,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权利出质。比如某些依法不得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设质。
5.质权设定未采用书面形式。
6.质权人未依法定方式公示。如应收账款质押未办理登记等。
若权利质押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了解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之日的相关规定后,你是否对其中某些特殊情况仍有疑问呢?比如,当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后发现存在瑕疵,这会对合同生效产生怎样的影响?或者在办理出质登记过程中遇到阻碍,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都需要更深入的解读与指导。若你想进一步明晰权利质押合同生效之日的更多细节及应对可能出现的状况,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且全面的解答,消除你的疑惑,确保你在相关法律事务中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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