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以下规则确定:
首先,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一般是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其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受此影响。
再者,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同样不影响质押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质押合同无效情形是怎样判定的
质押合同无效的判定情形如下:主体不合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内容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以法律禁止质押的财产设定质押。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形式要件欠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质押物不存在或权利有瑕疵:质押物不存在或出质人对质押物无处分权。质权人接受出质人代垫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质权人不得接受出质人代垫的费用,否则质押合同可能无效。
若质押合同被判定无效,当事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等。
三、质押合同有效情形如何进行判定
质押合同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当事人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质押合同,若无法定代理人追认等情况,通常无效。其次,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再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最后,质押物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依法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等。若质押合同满足上述条件,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注意,质权的设立还可能涉及交付或登记等手续,手续完备与否也会影响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但不影响质押合同本身的效力。
当我们探讨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何种规则确定时,要明确其生效的复杂情况。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通常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特殊情况除外。不同的质押物,如汇票、基金份额等,生效条件又各有不同。那如果质押合同生效后,出现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物等情况该如何处理?或者在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危及质权实现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界定?若你对这些后续相关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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