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逮捕的条件和批准机关如何
逮捕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能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批准机关方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是逮捕的批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二、逮捕的决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逮捕的决定程序如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涉嫌的罪名和事实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也可以决定逮捕。
三、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具体要求
逮捕执行程序有严格要求。首先,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有不应当逮捕的情形,应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逮捕这一严肃的法律措施有着明确的条件与批准机关规定。当我们了解了逮捕需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以及其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后,或许还会好奇一些与之相关的延伸问题。比如,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申诉途径吗?如果您对逮捕的相关细节还有疑问,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消除您心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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