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权益,因为他们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工程建设。
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有限定的,仅限于承包人因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这是对优先受偿权合理范围的界定。
3.其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的设定促使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抵押物是建设工程,且工程款债权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工程款优先受偿;若抵押物并非建设工程或不满足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条件,则按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处理,通常以登记先后等顺序确定受偿先后。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众多法律细节,若您想深入了解或自身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二、抵押与工程款谁更具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基于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等权益,具有更强的优先性,优先于抵押权等其他担保物权。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会因抵押而改变吗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虽然存在抵押等情况,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等其他担保物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会因抵押而改变其优先地位,承包人仍可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获得工程款受偿。
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法律规定。当我们明确了在符合条件时,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后,还可能会遇到一些与之相关的拓展问题。比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建设工程的范围,这关系到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又或者,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时间,承包人该如何保障自己在六个月期限内顺利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些问题都需要专业的法律解读。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存在疑惑,或者自身正面临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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