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讼时效的抗辩什么时候提出
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若要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应及时在一审阶段提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抗辩权利的有效行使。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事由主要有: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是最常见的中断事由,如书面催款函、口头要求还款等。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等表示愿意承担债务的行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诉讼时效中断。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等。
这些中断事由会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形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无法行使权利,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剩余时效继续计算。需注意,要准确把握法定中止情形及适用条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我们探讨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一规定时,其实背后有着严谨的法律逻辑。如果错过了一审期间,在二审时除非有新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过时效,否则抗辩将不被支持。而未按规定在一审提出抗辩,再审时以此为由抗辩同样不会被法院认可。那么在实际案件中,如何判断哪些证据属于能证明时效已过的新证据呢?以及在一审中具体该如何准确且有效地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呢?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仍有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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