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办
破产企业债务的处理遵循特定程序。首先,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债务。第一顺序为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第二顺序是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三顺序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务,按比例分配。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性质、数额等,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对于流动人口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如下:
一般原则:如果是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流动人口离婚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流动人口离婚的管辖确定如下:
协议离婚:双方若能就离婚等事宜协商一致,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探讨破产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办时,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规处理方式,还有一些要点值得关注。比如,若企业有可供执行的担保财产,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另外,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等具有法定优先权,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这些细节对于明确债务处理走向很关键。你是否在破产企业债务相关问题上还有疑问呢?要是对债务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处置等方面存在困惑,别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你详细解答,助你理清头绪,妥善应对破产企业债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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