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贪污罪中的侵吞骗取如何认定
在贪污罪中,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负责单位资金管理的职务便利,直接将单位账户内公款转入个人账户,这就是典型的侵吞行为,其本质是违背职责对财物的非法独占。
骗取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公共财物。比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造虚假的出差事由和费用明细,骗取单位的差旅费报销,通过这种欺骗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认定时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欺骗行为并导致公共财物的非法转移占有。总之,判断侵吞与骗取,核心在于考察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及对公共财物的非法获取手段。
二、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如何认定
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主管,是对公共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等决定权;管理,是负责保管、处理及使其正常运转;经营,是对公共财物开展筹划、运作;经手,是因执行职务而领取、支出等接触财物。
认定时,需看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与职务之间是否存在紧密关联,若纯粹基于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等获取财物,不属利用职务便利。例如,单位保洁趁无人偷走公款,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因保洁无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的职务权力;而财务人员侵吞其管理的公款,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贪污罪。
三、贪污罪中的实际占有如何认定
贪污罪中的实际占有,通常从以下方面认定:首先,从财物控制角度看,行为人已取得对公共财物的管理、支配权,能自由决定财物的使用、处置等,如将公款存入自己账户、将公物置于自己控制场所等,就构成实际占有。其次,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关键,若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财物,使财物脱离原合法控制而处于其掌控之下,可认定实际占有。再者,主观意图也很重要,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若只是暂时挪用且有归还意思,一般不认定为实际占有。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中的实际占有。
在探讨贪污罪中的侵吞、骗取如何认定时,侵吞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基于职务便利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比如将单位的资金直接装入自己腰包。而骗取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取得公共财物。例如伪造虚假的报销凭证来骗取公款。这两种认定方式在贪污罪判定中至关重要。你是否对贪污罪中侵吞、骗取的认定细节还有更多疑问呢?如果想深入了解贪污罪其他相关法律要点,或者对侵吞、骗取的认定标准仍存困惑,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