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贪污罪中的受委托主体包括哪些
贪污罪中“受委托”主体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的“委托”具有特定内涵,是基于信任或合同等关系,赋予受托人一定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责。主体特征表现为,其原本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因委托而取得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权力。
比如,国有企业将某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委托给某民营企业人员管理,该民营企业人员就可能成为受委托主体。实践中需严格审查委托关系真实性、合法性及委托权限范围等,准确认定受委托主体,若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
二、贪污罪中的非法侵占如何认定
贪污罪中的非法侵占认定需从主客观多方面考量。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即明知财物属于公共财产,却意图将其据为己有或使第三人非法占有。
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实施。侵吞是指将基于职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直接据为己有;窃取指利用职务之便,秘密获取公共财物;骗取则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
同时,非法侵占的财物须为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等。若行为人虽有违规行为,但未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或未利用职务便利,或侵占对象并非公共财物,则不构成贪污罪中的非法侵占情形 。
三、贪污罪中的窃取手段如何认定
贪污罪中窃取手段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地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认定需考虑以下要点: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即行为人基于职务有权管理、经手公共财物,如会计利用管理账目和现金便利。
二是秘密性,是相对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而言,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觉地获取财物,如保管员趁无人时私拿保管物资。
三是对象为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等。
四是排除非职务便利的盗窃,若与职务无关的盗窃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窃取,应以盗窃罪论处。判断窃取手段要结合主客观情况综合考量。
贪污罪中的受委托主体包括哪些,这一问题对于准确理解贪污罪至关重要。除了常见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涉及其中。比如在某些特定项目中,临时接受委托从事与国有资产相关事务的人员。对于这些受委托主体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如果您对贪污罪中受委托主体的具体范围、认定条件等还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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