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办理减免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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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办理减免时间,企业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应于每年5月或者是11月,提交材料申请,减免上一年度的税收。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办理减免时间

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我国土地与房产都是需要进行征税的。主要死涉及到营业企业,都会依法进行征税。但是,国家对于税收这块有一系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减税或者是免税。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办理减免时间。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指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请减免税的资料

(一)企业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的书面报告,列明减免税税种、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分税种书写申请)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涉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产和土地,则须提供工程造价合同(或工程结算书)及相应“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原始凭证,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中面积如与计税面积不一致,应有相关证明资料。

3、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资料。

4、纳税人必须提供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须有税务部门受理确认章)、财务报表(上年度12月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介鉴证报告(如有税务稽查报告,则提供税务稽查报告);上年度12月份的已发工资的工资表、已缴交社保、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6、纳税人须详细完整范围填写《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分税种填写一式一份,不得复印)

7、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份

8、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办理减免时间,应于每年5月或者是11月,提交材料申请,减免上一年度的税收。

我国对于许多产业都有扶持政策,对于困难企业也有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需要准备的资料在上文中已经一一例举出来了。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办理减免时间,应于当年的5月或者是11月,申报上一年度的税收减免。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切勿错过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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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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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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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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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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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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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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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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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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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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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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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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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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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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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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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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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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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
第一期项目、
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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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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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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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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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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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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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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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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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九条
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中村改造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中村改造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减免
不可以。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房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31号)精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根据该文件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和棚户区不同,二者主要有三方面区别:
(1)土地性质不同。城中村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土地。
(2)房屋结构不同。城中村是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房屋结构完好,功能健全;而棚户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
(3)批准立项单位不同。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是区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所以,“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参照棚户区改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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