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同伙的认定及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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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了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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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极大,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且犯罪人人数众多,同伙作案。如果有集资诈骗罪同伙,那就涉及到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集资诈骗共同犯罪的相关内容。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单位实施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居多,如投资公司等。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与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同时,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涉及到中间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了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 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过失不成立本罪。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二人以上共同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客观形态较为复杂,涉及的关系众多,一般来说除了直接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之外,对于其他涉案人的行为与责任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需要探讨。

1、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正犯

根据理论上的正犯的通说即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支配犯罪事实过程的人,共犯虽然对犯罪事实存在影 响,但却不是能够决定性地支配犯罪过程的人。上述支配方式主要有行为支配、意思支配与功能性支配三种具体形式。 由于正犯和教唆犯、帮助犯是以犯罪事实中的作用为区分的,也是裁判者认定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在承认共犯理论行为共同说的场合还是区分此罪彼罪的界限,因此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区分其正犯与其他狭义的共犯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从集资诈骗罪的一般犯罪事实看,主要有两种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的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下线既不参与诈骗罪的共谋,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这些人不是资金的直接来源人,但是跟最终的资金获取人有较为 密切的联系,其他人的资金也通过这些人转手至最后的资金获取人。对于下线而言,其首要的目的是通过将其从他处获取的钱款以较高的报酬率转贷给最终资 金获取人,在实现这一目的的时候完全可能在明知资金获取人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资金被非法占有的结果。因此对于持这种心理的下线,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 的间接故意构成要件。无论是集资诈骗的行为实施之前还是在实施过程中,一旦这些人明知最后的资金获取者无意偿还集资款或者无法偿还集资款而仍旧进行其集资转贷活动的,一般应当将这一部分人以集资诈骗的帮助犯追究责任

3、作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集资诈骗案件行为人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常常会出现资金获取人对于集资款持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其下线由于受其蒙蔽对于吸收的集资款项仅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故意,所以在这种情况就会出现虽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分工,但是却是 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其归纳为一个问题即,能否就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上就解决上述问题出现两种学说,第一,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施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根据该学说与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的原理对上述具有不同犯罪故意的集资诈骗行为人应当以集资诈骗共同犯罪追究责任。第二,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 的犯罪。因此在上述行为可以分别以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责任。 目前,我国实务上采纳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中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需要有共同的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要区分主犯和帮助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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