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多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怎样
多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依以下规则确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先登记的优先受偿。若多个抵押权都已登记且登记时间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对于均未登记的抵押权,各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清偿。这是因为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无法判断先后顺序,所以平等受偿。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多个质权的清偿顺序又该如何确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出质的,按以下规则确定清偿顺序:
若动产质权均已登记,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先登记的质权优先受偿。若均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已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权利质权方面,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多个权利质权清偿顺序,同样是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均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三、多个质权并存时受偿顺序法律如何界定
多个质权并存主要指动产质权。依据《民法典》,动产质权以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同一动产上多个质权并存,受偿顺序按质权设立先后确定,先设立的质权优先受偿。比如甲先将汽车质押给乙并交付,后又质押给丙并交付,乙的质权先设立,乙优先受偿。若质权同时设立(即同时交付质押财产),各质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这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障质权人合法权益,确保质权设立时间先后决定受偿顺序。
在探讨多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怎样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当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该如何处理,其实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另外,若抵押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和受偿额度又会有怎样的影响,这也值得我们留意。对于多个抵押权受偿顺序及相关问题,若你还有疑问,如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受偿顺序判定难题,或者面临相关特殊情况不知如何应对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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