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若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总包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当总包单位把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总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此类违法情形,按正常的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确定责任主体。
二、工伤赔偿分包单位是否也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若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给不具资质主体等法定情形,就需对工伤赔偿担连带责任。
三、工伤赔偿中总包单位是否也有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所以,若总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对工伤赔偿需承担责任,相当于有“兜底”的连带责任,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但若不存在此类违法转包、分包行为,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探讨工伤赔偿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若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其追偿权该如何行使。在实际情况中,总包单位可能会向分包单位等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另外,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是大家关心的,这不仅涉及医疗费、误工费,还可能包括伤残补助金等。如果您对工伤赔偿中总包单位连带责任的具体判定、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途径,或是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仍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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