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行为侵犯作者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侵犯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也构成侵权。此外,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等行为,同样侵犯著作权。若遇到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权利人可与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哪些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以下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易导致混淆,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如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等。
三、哪些行为侵权后适用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主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向主责任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要适用情形如下: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第三人侵权的: 1.主责: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若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 3.追偿权: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校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1.主责: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3.追偿权: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核心特征:补充责任以主责任人不能清偿为前提,责任范围限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份额,且具有法定追偿权,区别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当探讨哪些行为侵犯作者著作权时,除了常见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等,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情况。比如,在演绎作品时未获得原作者授权,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漫画等,这种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另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者作品而未获许可,即使没有直接盈利,也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你对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侵权后的赔偿计算等问题存在疑问,或者正面临著作权纠纷,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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