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债权人代位权举证谁负责
债权人负责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该怠于行使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等事实进行举证。比如需提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明债权合法存在;提供债务人应行使债权却未行使的相关证据。
次债务人需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已届履行期等进行举证。若次债务人主张债务已履行等抗辩事由,也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双方都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代位行使有啥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会产生多方面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在扣除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若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
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对该权利的处分权受限,不能再自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免影响债权人的代位求偿。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其债权债务关系在受偿范围内消灭。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如何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代位权所涉及的债权数额应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相当。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是10万元,那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一般不能超过10万元。二是若代位行使的权利是多项债权或包含从权利,也应在到期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债权人不能通过代位权行使。这样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避免对次债务人造成不合理负担。
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举证谁负责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当债权人成功举证后,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呢?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另外,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呢?通常是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您在债权人代位权举证责任、行使范围以及费用承担等方面仍有疑问,或者遇到了实际的法律难题,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提供精准的解答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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