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执业履历
孟秀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本科学历。自2011年起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0301。她现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兼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多重身份彰显了她在行业内的深厚影响力。
深厚实务积淀
执业至今,孟秀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擅长取保候审案件辩护。她对法律问题理解全面透彻,能从务实角度切入案件,成功参与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等案件辩护,始终秉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显著办案成果
在孟秀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在胡某某污染环境罪案中,她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董某某买卖国家证件罪案,法院判处缓刑;徐某某盗窃罪案,原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经辩护后改判为缓刑;徐某某诈骗罪案,经她辩护后改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为缓刑;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法院判处缓刑;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二审改判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
史某某案详细剖析
在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中,孟秀律师的辩护过程更是体现了她的专业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2023年9月,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案系团伙盗油案件,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后公安机关以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拆解证据链、夯实无罪辩解”为核心,分阶段推进辩护工作。在阅卷阶段,她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发现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且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核心区域。她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在会见阶段,史某某起初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自己不知情。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如雇主与他沟通的原话、到场地时看到的情况以及工作期间的交流情况等,并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在提交辩护意见阶段,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史某某的通讯和转账记录等,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在跟进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她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案件均采用了深入分析证据、准确把握案件细节、充分与司法机关沟通等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孟秀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
荣誉加身彰显实力
孟秀律师不仅办案能力突出,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她曾获滨州市滨城区司法局“优秀律师”称号,2024年被滨州市律师行业党委、滨州市律师协会评为“2020-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9月作为律师代表参加山东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这些荣誉是对她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高度认可。
孟秀律师在滨州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以专业的态度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是一位值得推荐和学习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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