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陈青友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他2017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在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主要涉及刑事、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领域,其执业理念是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
案件指控详情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20XX)鲁1XXX刑初XX3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印刷并销售盗版图书,梁XX负责核心的采购、销售事宜,朱XX、梁XX分别负责两处印刷点的维修和管理。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指控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在未取得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认为蔡X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蔡X的委托后,承办律师陈青友作为其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同时强调本案中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涉案数额重新核算后认定为838486元,其中部分半成品图书系犯罪未遂。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蔡X作为纸箱包装企业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律师辩护价值体现
陈青友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让法院关注案件关键事实;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专业分析法律适用,把控案件辩护方向,既坚守法律底线提出无罪辩护,又兼顾量刑辩护,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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