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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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
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患者到医院治疗过程中,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从而使人身或精神受到损伤,可以要求医院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会涉及到医疗过错的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判决赔偿金额。各个城市都有医疗过错鉴定机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都有哪些?

一、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1、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地址:兴光二街7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

3、 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地址: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

5、 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中关村南大街22号

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 地址:永安路95号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患者如果是在北京市的医疗机构受到侵害的,以上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都可以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会发生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这时鉴定结果可以决定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过错的鉴定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各个医疗机构要有专业的鉴定资质,委托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的鉴定材料及样本等等。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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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包括什么?
北京市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包括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患者到医院治疗过程中,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从而使人身或精神受到损伤,可以要求医院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会涉及到医疗过错的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判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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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医疗过错的鉴定通常是在8500元左右。不过具体这个费用还是要看实际的医疗事故的结果,以及需要用到的仪器,设施设备,如果是双方共同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那么双方都可以协商支付鉴定费用,最终看这个责任是在哪一方,就哪一方来出这个医疗鉴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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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生医疗过错鉴定,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呢,所以请问一下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br/>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br/> <br/>(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br/> <br/>(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br/>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br/>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br/>(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br/>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br/> <br/>1、鉴定委托书;<br/> <br/>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br/> <br/>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br/> <br/>(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br/>(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br/>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br/>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br/>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br/>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br/>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br/>二、鉴定的实施<br/>(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br/>(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br/>(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br/>(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br/>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br/>(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br/> <br/>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r/> <br/>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br/> <br/>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br/> <br/>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br/> <br/>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br/>(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br/> <br/>1、本案鉴定人员;<br/> <br/>2、本案的鉴定项目;<br/> <br/>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br/> <br/>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br/> <br/>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br/>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br/> <br/>(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br/>(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br/> <br/>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br/> <br/>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br/> <br/>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br/> <br/>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br/> <br/>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br/> <br/>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br/> <br/>三、鉴定依据的原则<br/> <br/>(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br/>(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br/>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br/>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br/>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br/>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br/>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br/> <br/>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br/>(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br/>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br/>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br/>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br/>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br/>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br/>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br/>(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br/>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br/> <br/>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br/> <br/>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br/>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br/>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br/>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br/>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br/>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br/>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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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如何申请?
北京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可以携带书面的申请书,然后提出鉴定的申请。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方面的委托,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并且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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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远方亲戚在北京看病了,医院说没问题,回来后却越来越严重了,这可以算做北京医疗过错鉴定吗?和其他地方的一样吗?
[律师回复] <br/>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br/>(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br/>(二)北京医疗过错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br/>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br/>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br/>(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br/>1、鉴定委托书; <br/>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br/>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br/>(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br/>(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br/>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br/>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br/>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br/>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br/>二、鉴定的实施 <br/>(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br/>(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br/>(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br/>(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br/>(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br/>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r/>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br/>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br/>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br/>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br/>(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br/>1、本案鉴定人员; <br/>2、本案的鉴定项目; <br/>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br/>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br/>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br/>(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br/>(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br/>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br/>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br/>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br/>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br/>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br/>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br/>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br/>(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br/>(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br/>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br/>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br/>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br/>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br/>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br/>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br/>(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br/>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r/>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br/>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br/>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br/>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br/>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br/>(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br/>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br/>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br/>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参与度系数值(%) A 0 无 0 B 10 轻微 1~20 C 25 次要 20~40 D 50 共同 40~60 E 75 主要 60~90 F 100 全部 90~100 <br/>四、其他工作 <br/>(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br/>(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京司鉴协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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