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损害赔偿(即《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与侵权责任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专业层面:
1.救济目的同源性
两者均以填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为核心目标,聚焦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恢复与保障,本质是对不法行为致害后果的矫正,维护法秩序的公平正义。
2.责任本质的特殊与一般关系
国家赔偿系公权力主体的特殊侵权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害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但因主体(公权力机关)、行为性质(职务行为)的特殊性,适用《国家赔偿法》这一专门法调整,属于侵权责任在公法领域的特别形态。
3.法律适用的衔接性
《民法典》第1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将国家职务侵权纳入民事责任框架,但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则;若《国家赔偿法》无明确规定,可补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原理(如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
4.权利保护的一致性
两者均为受害人提供法定救济途径:当公权力行为致害时,受害人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权利;若系非职务行为致害(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侵权),则适用普通侵权责任规则,二者共同构成对民事主体权益的全面保护网。
综上,国家赔偿是侵权责任在公权力领域的特殊延伸,二者在救济逻辑、权利保护上具有内在统一性,仅因行为主体与性质差异适用不同法律规则。
二、国家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国家损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请求人应在规定时效内提出赔偿请求,否则可能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三、国家损害赔偿涵盖的范围是哪些
国家损害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等;侵犯财产权情形,像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刑事赔偿方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侵犯财产权情形,如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当探讨国家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存在什么联系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内容。国家损害赔偿后,可能涉及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问题。而侵权责任中,也存在共同侵权时各侵权人责任如何分担的情况。并且,无论是国家损害赔偿还是侵权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都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合理的赔偿。若你在国家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细节和处理办法,别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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