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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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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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学界通常将产品缺陷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缺陷。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危险的原因很多,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例如产品结构、配方等存在不合理危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

在当代这个社会,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们对于产品安全相关事项注意得非常仔细,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产品有非常严重的缺陷,因此大家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缺陷种类有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产品缺陷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缺陷定义,但是依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我们可以借用此定义。

在弄清楚产品缺陷的概念时,我们要先弄清楚的另一个概念便是“产品”。 何谓之“产品”,在《侵权责任法》中同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可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因此未经过加工制件的自然物,和初级农产品和猎物不是产品。比如从山上采摘来的野果,及捕获的猎物,还有初级农产品如稻谷就不是产品。

那么不动产如房子,是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比如有人买了房子,发生像前些时间上海出现的住宅楼整体倒塌,致使用户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是否可以以产品责任来起诉开发商。从目前的立法来讲,我认为是不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款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个意思就是说,建筑工程,也就是不动产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概念的范畴,但是,不动产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如果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这两个条件,这些建筑材料或配件则是产品。举个例子,如果房子整个倒塌致用户受损,因为房子不是“产品”所以你不可以以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来起诉开发商,当然,在这情况下,你可以以合同关系来告开发商,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只是房子的油漆有问题,比如该油漆有毒。或者是开发商送的热水器有问题。那么这些建筑材料或者配件则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用户由此受损害的话当然可以根据产品责任的规定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以下用于销售的物,也应当认为是产品:

其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黑头的油品、燃气、热能、水。其次,如计算机软件以及类似的电子产品。最后,人类血液是不是产品? 我认为不是,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买卖血液,也就是说血液是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进行销售的,因此血液就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的定义。

二、产品缺陷的分类

法学界通常将产品缺陷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危险的原因很多,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如三鹿奶粉就是这种情况,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不合格,加入了三聚氰氨。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例如产品结构、配方等存在不合理危险。例如前些时间发生的汉兰达“爬坡门”事件,作为一辆越野车,竟然爬不上30度的坡,有专家分析这是因为该车重心设计太后。如果真是如专家分析的,这车就具有设计缺陷。

警示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的合理危险,销售产品没有适当的警示与说明。这是针对产品的合理危险而言的,产品的合理危险是指产品虽然包含危险,但该危险只要依照合理的方法使用,危险就不会发生。例如果冻,大人吃一般没有问题,不会有危险,但是如果给三岁以下小孩自己吃,就特别危险,因为容易发生窒息的危险。因此,凡是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警示说明。所以你现在看到果冻包装上都会印有请示说,不要给三岁以下小孩食用。如果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那么生产商就是警示消费者也不能免责。例如生产汽车轮胎的厂商不能在轮胎上贴个警示说本轮胎在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速时会爆炸。如果有人不小心买了这个轮胎并出事故了,生产厂商就不能说,是你使用不当,没有按照说明来使用。生产者还是得承担责任,为什么?因为产品本身不合格,这是不合理的缺陷,正常的轮胎不可能在行驶速度超过100公理就会爆炸。

跟踪缺陷是指生产者将新产品投入市场后,违反对新产品应当尽到的跟踪观察义务,致使该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消停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就是生产者的跟踪义务规定。世界各国的产品责任法一般都规定“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生产商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这个立法目的是鼓励产品生产者努力开发新产品,鼓励科技创新,以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这样的规定同时也就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不能得到赔偿。因此,立法者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确立了生产者的跟踪观察缺陷义务。例如目前在全世界都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车召回事件就是一个关于生产者的跟踪观察缺陷义务的例子。

包括四种产品缺陷,第一种是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缺陷,第二种是在设计产品的时候所产生的缺陷,第三种是跟踪缺陷,也就是没有起到跟踪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的责任,最后一种是警示缺陷,他指的是产品的生产者没有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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