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核定征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地区针对核定征收政策制定了相应措施:
对于运营收益符合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若每月营业收益达到或低于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在内),其附带税需按照零税率进行征收。
同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自然人纳税人,如协助其临时承担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且同时取得经营所产生利润(请注意,不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以及转租所带来的收益),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则需依照纳税人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一比例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排除增值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上海核定征收政策
上海地区针对核定征收政策制定了相应措施:
对于运营收益符合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若每月营业收益达到或低于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在内),其附带税需按照零税率进行征收。
同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自然人纳税人,如协助其临时承担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且同时取得经营所产生利润(请注意,不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以及转租所带来的收益),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则需依照纳税人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一比例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排除增值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上海地区针对核定征收政策制定了相应措施:
对于运营收益符合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若每月营业收益达到或低于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在内),其附带税需按照零税率进行征收。
同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自然人纳税人,如协助其临时承担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且同时取得经营所产生利润(请注意,不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以及转租所带来的收益),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则需依照纳税人开票金额的百分之一比例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排除增值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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