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确立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要求才会实现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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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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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有确立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要求才可以实现,确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多种,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交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刻意隐瞒,不提供这些直接证据,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保有本人名字的文件、合同及相关资料,以及涉及本人的音像资料等作为证据来确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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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际中,许多劳动关系都建立在口头上,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逃避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的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劳动者日后要求补缴社保也缺乏足够的证据,那么,只有确立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要求才可能实现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只有确立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要求才会实现么

只有确立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要求才可以实现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如果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肯定会败诉。所以,劳动者只能通过搜集其他证据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

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综上所述,只有确立劳动关系补缴社保的要求才可以实现,确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多种,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交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刻意隐瞒,不提供这些直接证据,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保有本人名字的文件、合同及相关资料,以及涉及本人的音像资料等作为证据来确立劳动关系。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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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1、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社保征缴中心投诉,由社保经办部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br/>2、如果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且导致了你的损失,如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可以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br/>3、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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