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在打算离婚时,心里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办理离婚得在领证的地方办吗?毕竟结婚登记可是得选一个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其中一处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那么离婚是不是也有这样的限制呢?其实这关系到大家的时间精力成本和具体办理的便利性,要是不清楚规则,可能会白跑一趟。接下来就详细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协议离婚不是必须在领证地办理
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比如小张和小李在A市领的结婚证,但小张的常住户口在B市,小李的常住户口在C市,那么他们既可以选择在B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也能在C市办理,并非一定要回A市。
二、协议离婚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办理协议离婚一般有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几个步骤。首先,双方要带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小王和小赵打算诉讼离婚,小赵的住所地在D地,但他长期在E地工作和生活,那么小王要起诉离婚的话,就得去E地的法院。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情况的离婚管辖
有些特殊情形下,离婚的管辖地会有不同规定。比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像小林和小宋,小林先离开住所地外出打工超过一年,这时小宋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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