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7
浏览10w+
杜天琼律师
杜天琼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13人
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所有权是由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构成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ArticleTitle}

在生活中我们遇到的房产纠纷并不少,主要发生在一个有多个子女的家庭,通常的情况下为了争夺财产会不顾亲情感情,因此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甚至会大打出手产生肢体上的冲突,需要依法来解决,那关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关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

1、案例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 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 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2、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3、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 “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对于房产纠纷的解决,主要的方法就是依法法律来解决,这样才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物质利益固然重要,但是亲情感情可遇而不可求,珍惜感情比什么都重要,失去感情剩下的只是一个空洞的驱壳。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2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4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2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7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1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8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5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3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8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5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6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2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8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1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房产纠纷·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泰州180****433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774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8****237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关于旅游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对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旅游合同违约依法主体不同可分为旅游者的违约与旅行社的违约,旅游合同违约大多为旅行社的违约,只有少数为旅游者的违约。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案例解析
10w+浏览2023-09-05
关于建设工程转分包纠纷的法律分析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有: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可以要求实施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原承包人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10w+浏览2024-11-21
新民法关于土地纠纷案例怎么解决?
新民法关于土地纠纷案例多解决方式是首先遵循调节为主,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行的进行和解,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之下还可以起提起仲裁,仲裁也没有办法解决,最后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确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工程纠纷案例分析
10w+浏览2024-10-17
关于旅行社纠纷律师案例的解决办法
旅游是旅行社制定的旅游产品,按照《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旅游纠纷在旅游合同(销售)签订地、造成旅游者损害地、旅行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就旅游纠纷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分家析产纠纷调解案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分家、与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  原告:A  被告:A某(男)、胡某某(女)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祖孙、祖孙媳关系。2004年4月涉及动迁,原被告共安置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新村的两套住房。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要求将动迁的两套住房予以分析,并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小户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委托律师代理这起分家析产纠纷。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听取了被告的要求,并仔细分析了相关证据,发现被告胡某某也要求分割那套小户归其所有的请求很难被支持。因原告先提起了分家析产之诉,其对该套小户掌握了主动权。目前,被告A某与胡某某已离婚,女儿归胡某某抚养。据此,本律师及时与法官沟通,要求在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妇女孩子的权益。  判决结果:  后经过本律师积极沟通调解,原、被告对该分家析产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br/>一、诉争房屋(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小户)房产归被告胡某某所有,但该房产至原告A去世前,由原告A居住、使用,被告胡某某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售,否则,赔偿原告十万元;  <br/>二、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大户归原告与被告A某所有。其中,原告拥有15%的产权份额,被告A某拥有85%的产权。  <br/>三、被告A某于2010年7月起至原告A去世时止,每月支付被告胡某某房租8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  律师心得:  该分家析产纠纷案调解达到了三赢效果,即保障了原告老年人的居住权,又达到了被告胡某某的要求,同时,也保障了被告A某的利益。  
358浏览
医疗纠纷案例精析
10w+浏览2024-10-24
关于工程债务纠纷的案例,怎么进行判决
不论是什么案件,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必须要依法判决,公平公正的进行,而且,不同的案件的客观因素,是有很多的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10w+浏览2024-10-07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 > 关于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81****4498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连云港152****243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8350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