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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频发。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本案中,她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运用能力,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合同效力与义务履行理论运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何小艳律师指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时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合同效力和义务履行理论对案件的准确分析。
对于被告以《入伙手续书》主张原告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观点,何小艳律师运用合同解释理论,指出该协议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问题。同时,对于被告以天气等原因主张顺延交房时间的观点,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强调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相关证据无法证实施工单位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有力反驳了被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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