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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郑捷峰律师,在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超50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侵权争议焦点
原告某某食品公司拥有“XX”驰名商标,而被告某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XXXXXX”蛋卷产品,被告某某超市公司、某某连锁公司进行销售。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使用“XX”为地名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充分举证维权
律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商标权利以及被告的侵权事实。同时,律师论证被告使用“元XXX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被告未能证明产品与元朗地区存在关联,不属于正当使用。
胜诉成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体现了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准的法律适用和高效的维权策略。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及侵权事实的固定是核心,该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正当使用抗辩,成功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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