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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上两名劳动者他们追讨工资等权益。这起执行异议之诉,关乎着股东是否要承担巨额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郭某、李某等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郭某、李某率先起诉股东,要求两名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担责。被告股东先在郭某案一审时缺席,虽庭前提交答辩状和306万元转账流水称已出资,但因银行流水打印复印问题似为308万元,且无备注,工商登记又显示认缴,一审败诉。这位股东遂委托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上诉。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500件,在公司法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补充证据,二审逆转胜局
张远辉律师要求股东打印306万元单笔转账回执,其上备注“实缴投资款”,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之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在二审开庭前提交。另一边,李某案一审开庭,张律师当庭提交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郭某二审开庭时,张律师向法官解释若股东抽逃出资,事务所不会出具报告,法官不再纠结抽逃出资问题。郭某案二审改判股东胜诉。
终获全胜,摆脱赔偿困境
后来李某案1年期公司公账明细无股东转款记录,20XX年XX月XX日,李某案一审判决股东胜诉,判决书称抽逃出资证据不足。自此,该股东摆脱了可能面临的另外9个诉讼案件,无需承担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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