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宁波市XX区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与深入挖掘,成功为原告宁波市XX区高XX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赢得了胜利。
证据梳理,明确合同主体
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近百件。接手此案后,他首先对两份《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仔细查阅。合同显示,20XX年XX月XX日,某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分别与被告茅、茅签订合同。杨福律师反复比对两份合同的条款,发现茅签订的合同手写注明“以此合同为准”。他还详细查看了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租金支付记录等,最终确定合同相对方应为原告与茅,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深挖证据,证明合同效力
针对被告提出的出租人无房屋不动产权证,合同无效的观点,杨福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他查阅了小区物业用房的相关资料,确认涉案房屋为小区物业用房,属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他还查看了原告组织全体业主投票的记录,证明同意诉讼人员已超过全体业主人数的半数,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这些证据,杨福律师证明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
综合证据,确定责任承担
在确定了合同主体和效力后,杨福律师进一步审查了被告茅出具的说明和欠条,以及原告发送的告知书和被告养生馆的回复等证据。他发现被告茅已逾期支付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房租,且合同已到期,双方未达成续租,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结合这些证据,杨福律师明确了被告茅应承担支付租金和腾退房屋的责任,而被告茅不是合同相对方,无须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杨福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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