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多年,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擅长疑难执行案件、民商事诉讼。他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法律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就要打水漂。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
还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律师没有被签字问题误导,而是抓住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有效身份证这一关键细节。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股东出资责任:在公司无财产执行时,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资格认定:股东资格认定不单纯看签字,身份证等有效身份信息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等都是重要依据。
3.审慎对待工商登记: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股东要慎重认缴出资,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清楚自身法律责任。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面对公司执行难问题,债权人并非毫无办法。只要善于运用法律,精准把握细节,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难题。他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办公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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