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案。张XX称,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他经介绍到工地做内墙粉刷,与刘X协商日薪240元。5月5日,他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找被告协商赔偿,几方却互相推诿。张XX请求确认四被告在2020年4月27日至5月5日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撰写答辩状。庭审中,刘欢律师提出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有资质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责任;刘X是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被驳回。
刘欢律师还代理了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77687元,并制定了付款计划。但公司仅在10月30日支付15000元,尚欠62687元未付。蔡XX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其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无效,支持了蔡XX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承担该责任。
2.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3.工资追讨: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追讨工资。
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运用法律武器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欢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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