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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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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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3、组织鉴定。4、鉴定书。5、异议处理。
个人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职业病鉴定是在患有职业病之后关键的步骤,做职业病鉴定才能判断你的职业病的严重程度,这样的获得的具体赔偿数额也会有不一样。所以做好职业病鉴定很关键。但是大家都了解个人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吗?具体方法如下列出。

个人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个人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一般来说就是你带上上述需要准备的材料去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的卫生部门申请鉴定结果。遇到此类问题其实最好咨询律师,本律图网站为大家提供多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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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鉴定。第二步:受理: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供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第三步:鉴定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1、抽取鉴定专家。2、鉴定会议。3、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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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职业病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1、你有权索取前三次体检报告(复印件单位应盖章);<br/>2、单位要告知你有没有职业病;<br/>3、单位给你两个选择是可以的,但是都要职业病治疗后、职业病鉴定赔偿后;<br/>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br/>(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5、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维护权利:<br/>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br/>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br/>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br/>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br/>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br/>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br/>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br/>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br/>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br/>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br/>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br/>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br/>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br/>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br/>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br/>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br/>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br/>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br/>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br/>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br/>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br/>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br/>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r/>(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br/>(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br/>(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br/>(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br/>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br/>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br/>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br/>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br/>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br/>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br/>(一)职业史、既往史;<br/>(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br/>(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br/>(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br/>(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br/>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br/>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br/>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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