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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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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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现场查获、调查取证、填写现场笔录。2、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向被妨罚人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签收。4、执行处罚决定。5、事后进行登记,绪案归档。
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中国拥有的广阔海洋领域也使得渔业开始在近年来逐渐发展昌盛,渔业作为经济领域中的一种行业也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对于渔业中出现的各种违反行政法规的现象也会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处罚,下面一起看看渔业行政处罚立案程序有哪些呢?

一、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

(一)管辖

——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权限的分工

1.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2.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水域适用谁查获,水处理的原则;

3.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上一级渔政机构决定;

4.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监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5.对违反渔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及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6.对不属于本渔政监管区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是案件应当从查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通知当事人

(二)检查与取证:

检查至少要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且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取证:书证、证物、视听等。

1.书证:以文字或符号所表述内容的证据,如各种证件、单据、合同书、《航海日志》等。

2.证物:渔获、收购的渔货、渔具、工具、炸药等。

3.视听材料:录像带、影碟、磁盘、录音带等。

4.证人证言:目击者、知情人的陈述或书面材料,要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当事人陈述:过程的陈述、承认或辩解,要如实记录或笔录后,当事人核实,签名方有效。

6.鉴定结论:医学结论(人伤)、文书鉴定(笔迹)、会计鉴定和科学鉴定(水质化验、鱼检)要加盖公章。

7.勘验笔录:在现场对有关案件的物品等进行检验、测量、拍照、绘图时所做的记录,当事人应在场,有条件应邀请公证人,最后要盖章按手印。

8.现场笔录:在现场对案件有关事项所作的记录,当事人在场核实后盖章或按手印,不愿者可注明,在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要记录时间。

(三)处理与执行:处理

——执法机构或人员根据当事人违规事实与情节,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执行——执法机构或人员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付诸实施的活动。

㈠实施处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违法人:渔船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以及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才能实施。

4.属于主管机构的管辖权限。

㈡实施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并且有渔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一般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所属的渔政部门。

2.处罚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之一,而且必须在罚则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3.处罚必须按照处罚程序依次进行。

4.实施处罚必须遵守一事不能再罚的原则,但重犯再犯应加重处罚

㈢渔业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场可以做出处理决定的违法案件

1.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和制作现场笔录。

2.办案人员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要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向当事人当场送交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同时应告知他们在受处罚时有何种权利,不服可行使行政复议诉讼

4.执行处罚决定必须做好以下事项:

①处以罚款、资源损失赔偿费和没收违法所得钱财的,应开收据加盖公章,严禁打白条或不打条。

②没收渔获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著明数量,没收出售后,把出售单据附在处罚书上,售款罚款没收款一同上缴同级财政。

③没收渔具亦要在决定书上注明,处理没收的渔具要经执法机构主要领导人批准。

④扣押渔具和捕捞证时,要开具“凭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扣押期限为30d,逾期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将渔具变价处理,

抵缴罚款;扣押的捕捞证交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⑤扣押渔船在港期间的看管、停泊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申请法院处理。

5、登记结案归档

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处罚书、罚款没收款的单据等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备目录,保存期1—3年,过期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两人监督销毁,目录由负责人和承办人签字后存档。

希望对从事渔业的朋友们有所帮助。渔业市场秩序的规范除了行规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我国行政法规对经济领域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渔业规定除了会受到惩罚以外还会扰乱整个渔业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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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是打渔的,我想了解一下渔业行政处罚立案程序有什么,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依法实施渔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br/>  第三条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br/>  渔业执法人员,是指从事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人员。<br/>  第四条 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手续完备。<br/>第二章 管辖<br/>  第五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和上级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br/>  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渔业行政处罚权。授权、委托应办理书面手续,并向上级主管机构备案。<br/>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br/>  <br/>(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br/>  <br/>(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水域的;<br/>  <br/>(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br/>  第七条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管辖。<br/>  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机构办理。<br/>  第八条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br/>  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r/>  对其他不属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br/>  移送案件应当从查获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并通知当事人。<br/>第三章 检查与取证<br/>  第九条 渔业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不着制服的,应佩带标志。<br/>  第十条 渔业执法人员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br/>  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br/>  上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br/>  第十一条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填写现场笔录。<br/>  现场笔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r/>  <br/>(一)查获时间、地点;<br/>  <br/>(二)行为人及渔船基本情况;<br/>  <br/>(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br/>  <br/>(四)其它有关情况。<br/>  现场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如实记录,并经当事人核定(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渔业执法人员在笔录上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有在场检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并记载时间。<br/>  第十二条 渔业执法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被调查人拒绝回答或提供材料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r/>  第十三条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当提请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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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是打鱼的,属于渔业,他前几天受到了行政处罚,我帮他问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br/>《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br/>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br/>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br/>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br/>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br/>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br/>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br/>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br/>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br/>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br/>一般程序:<br/>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br/>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br/>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br/>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br/>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br/>1、调查取证<br/>《行政处罚法》3<br/>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br/>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br/>《行政处罚法》3<br/>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br/>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br/>《行政处罚法》3<br/>2、4<br/>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br/>4、处罚决定<br/>根据《行政处罚法》3<br/>8、3<br/>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br/>(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r/>(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br/>(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br/>(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br/>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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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前段时间参加我们村那边的植树造林,但是发现不少违法的事,他让我问问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br/>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br/>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br/>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br/>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br/>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br/>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br/>(一)书证;<br/>(二)物证;<br/>(三)视听资料;<br/>(四)证人证言;<br/>(五)当事人的陈述;<br/>(六)鉴定结论;<br/>(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br/>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r/>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br/>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r/>第十九条 当人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br/>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br/>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br/>(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br/>(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br/>(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br/>(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br/>以上就是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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