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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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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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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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对于熊孩子都是又爱又恨,小孩子有的时候不懂事,弄坏了东西和打架的现象非常的常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我们监护人是有责任的。相关规定就是监护人的归责责任。那么我们国家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因为监护义务是十分广泛而又难以穷尽的,加重监护义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到监护责任,并非圆满地履行了监护义务。故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

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

(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另外,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尚需注意以下三点:

(1)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适用全部赔偿规则,而是应当根据幼儿园、学校或医院的过错程度,适当加以赔偿。

(2)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实施侵权损害行为,几乎都与监护人的哺育培养、言传身教有关,至少也受其影响,理应推定其有过错,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损害,监护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特定的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外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特定的被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义务延伸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之外的,在有过错时,它们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校车接送往返幼儿园,在校车内打伤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为小孩子的不懂事造成的后果小孩子在很多的情况下是无法承担的,所以说这个时候监护人负责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国家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们国家有着规定,但是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的方面的赔偿责任我们并不是全额赔偿的,所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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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就被监护人致害责任而言,责任承担者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一样:<br/>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因为监护义务是十分广泛而又难以穷尽的,加重监护义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到监护责任,并非圆满地履行了监护义务。故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br/>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br/>(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br/>(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br/>(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br/>另外,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尚需注意以下三点:<br/>(1)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适用全部赔偿规则,而是应当根据幼儿园、学校或医院的过错程度,适当加以赔偿。<br/>(2)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实施侵权损害行为,几乎都与监护人的哺育培养、言传身教有关,至少也受其影响,理应推定其有过错,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损害,监护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3)特定的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外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特定的被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义务延伸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之外的,在有过错时,它们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校车接送往返幼儿园,在校车内打伤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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