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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监护人证明怎么开
委托监护人证明,应该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委托监护人与被委托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委托监护人和被委托人监护人之间的法律规定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委托监护人必然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充分监护资格并实际拥有监护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委托监护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如个人能力、时间精力等因素,将部分或所有监护责任转由他方承担。
最后,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委托行为原则上通常并不具备修改或变更现存监护关系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