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执业背景
黄传斌律师就职于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数年。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其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72405,服务地区主要为厦门。他不仅是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担任厦门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等多项职务,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地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在刑事诉讼和公司欠款执行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几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诉讼案件,同时在离婚诉讼、欠款催收、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处理假冒商标案
在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黄传斌律师作为被告人章XX的辩护人参与其中。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为被告人汪XX实际经营管理,汪XX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叶XX、章XX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知名品牌洋酒,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黄传斌律师在案件中为章XX进行辩护,指出章XX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就低量刑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事实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以来,汪XX以厦门市XX公司名义进口桶装白兰地洋酒,雇请叶XX、章XX在公司位于厦门市XX区鳌冠XX西XX二楼非法灌制、生产假冒洋酒。汪XX负责决定、指挥假酒的品种、数量,提供场地、原料及工具,并通过其经营的公司出售假酒;叶XX协助购买部分制假原料,负责灌制、塑封等工作;章XX负责清洗回收的空酒瓶、割二维码等辅助工作。根据账本记载,20XX年X月至20XX年1X月间,三人灌制、生产假冒多个品牌洋酒共计3840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元。20XX年1X月X日,三人在现场被抓获归案,查获假冒洋酒及制假原料、工具等。
四、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XX、叶XX、章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XXX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XX、叶XX系主犯,章XX系从犯。叶XX、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该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汪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无罪;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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