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健康权纠纷案件背景
2024年7月5日晚,被侵权人王XX在A幼儿园操场跳广场舞时,被未成年人闫XX驾驶、韩XX与李XX共同推动的滑板车撞倒致伤。王XX起诉闫XX及其监护人、韩XX及其监护人、李XX及其监护人、A幼儿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129.78元,后续治疗费另计,并委托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张晨阳律师代理此案。
二、一审判决与被告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各方过错责任并核算损失后作出判决。但各被告均不服,闫XX及其监护人主张王XX应担主责且三期期限、费用不合理;李XX及其监护人认为推动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已尽监护义务;A幼儿园称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王XX擅自进入,事故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审被告韩XX及其监护人未到庭。各被告都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张晨阳律师二审应对
作为王XX的诉讼代理人,张晨阳律师在二审中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答辩,坚持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恰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进一步核查事实,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最终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定闫XX承担30%赔偿责任,韩XX、李XX各承担20%赔偿责任,A幼儿园承担20%赔偿责任,王XX自行承担10%责任。因闫XX、韩XX、李XX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法院还酌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核算出王XX各项合理损失27391.64元,各责任方按比例承担。
五、张晨阳律师执业履历
张晨阳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她在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律师,累计承办案件近千,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五百余件,在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工伤赔偿等类型案件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参与办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涉恶、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她曾参与长治涉黑案件,在盗窃罪、制造毒品罪二审改判方面成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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