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高空坠物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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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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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赶紧通知物业,如果高空坠物引起的人员伤害的话,那么应当进行的紧急步骤,包括通知救护车以及协助照顾伤者,还需要保存好一定的证据,这是为了日后责任的划分来进行,准备的。
阳台高空坠物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的家里都是有一个阳台的,在阳台上会进行一些衣物的单量,但是也会放一些花瓶等等,实际上这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为在阳台上,没有封闭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在高空当中坠物砸伤他人,很多人想了解一下,阳台高空坠物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一、阳台高空坠物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高层建筑的物业安全管理,防止高空坠物、抛物事件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各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物业范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楼宇安全管理,有关安全卫生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程序实施处置。

(三)实施原则

1、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危急事件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重点,以全力保证人身安全为核心,以建立危急事件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危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抢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4、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5、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6、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高空坠物的预防

(一)对非人为造成的高空坠物的预防

1、开展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户外广告牌和空调主机等户外附着物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挨家挨户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并登记在册。

2、在刮大风时,告知业主住户关好门窗,搬掉阳台边的花盆,防止高空坠物。

3、针对高空坠物所做的具体工作,进行记录与登记,作为工作证据

(二)预防人为高空抛物的应对措施

1、采取预防为主,与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相互配合,从宣传入手,长期经常性宣传,发动群众监督,对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个别人员,与治安机关联合采集证据,予以处罚,防止高空坠物。

2、加强技防措施,利用监控探头等进行监测提高监督的作用。

3、明确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创造“高空抛物可耻”的和谐氛围

高空坠物应急处理 (一)无事故损失的处理

1、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尽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劝告其不要再犯。

2、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加强对其监督。

3、如无人目击肇事者,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并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同时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提高对此事的关注度。

4、对无事故损失高空坠物的投诉,及时到现场处理,记录相关情况,并对事情进行调查走访安抚,并予以回访。

(二)发生损失的事故处理 1、高空坠物引起设备设施损坏

(1)秩序维护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

(3)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4)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5)记录一切详情于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高空坠物引起人员受伤

(1)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医疗急救电话:120 )。

(2)协助照顾伤者。

(3)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

(4)封锁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他人进入,等待公安人员到场。

(5)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6)报告公司总经理及呈交书面报告。

首先给大家介绍的是,如果高空坠物引起的人员伤害的话,那么应当进行的紧急步骤,包括通知救护车以及协助照顾伤者,还需要保存好一定的证据,这是为了日后责任的划分来进行,准备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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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如下:<br/>1、医疗费<br/>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br/>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br/>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br/>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br/>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br/>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br/>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br/>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br/>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br/>2、误工费<br/>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br/>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br/>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br/>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br/>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br/>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br/>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br/>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br/>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br/>(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br/>(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br/>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br/>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br/>3、伙食费<br/>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br/>4、护理费<br/>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br/>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br/>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br/>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br/>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br/>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br/>5、交通费<br/>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br/>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br/>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br/>6、住宿费<br/>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br/>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br/>7、营养费<br/>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br/>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br/>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br/>8、残疾赔偿金<br/>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br/>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br/>9、残疾用具费<br/>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br/>10、丧葬费<br/>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br/>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br/>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br/>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br/>1<br/>1、死亡赔偿金<br/>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br/>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br/>1<br/>2、生活费<br/>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br/>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br/>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br/>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br/>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br/>1<br/>3、抚慰金<br/>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br/>注:本文转自网上,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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