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9+人
专家导读 实际上国家赔偿法自从实施以来,确实在生活当中对于监督国家权力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中的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到现在也没有进行特别全面的完善。此外,还有很多的民众还不清楚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实际上国家赔偿法自从实施以来,确实在生活当中对于监督国家权力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国家赔偿法立法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中的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到现在也没有进行特别全面的完善。此外,还有很多的民众还不清楚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一、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职权行为之所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于他们的职权来自于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使职权的后果,无论是积极结果,还是消极后果,都应当归属于国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赔偿费用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即赔偿费用应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属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政府的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

第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只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则一旦发生损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责任标准,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第二,违法归责原则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违法归责原则以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则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第三,违法归责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统一。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但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其实国家赔偿的主体也就是包括司法机关,行政单位或者由行政单位委托的组织作出的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总而言之,国家赔偿主体肯定都是属于归属国家直接管辖的单位,但目前民事错判尚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中。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8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5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3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3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8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5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34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2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8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4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企业并购后整合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1、经营战略整合。2、人力资源整合。3、组织与制度整合,组织整合可以从两个个方面着手:1、在战略牵引下重塑组织愿景和使命。2、重构组织结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报告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29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报告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公司个体户涉及走私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个体户涉及走私如何定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根据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司法鉴定涉及哪些方面?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中国合伙人中涉及到了哪些法律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
  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涉及哪些方面问题?
离婚涉及的问题: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3、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起诉主体的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起诉主体的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划定是不一致的。学术界一般以为,诉讼法上主体资格的享有是以实体法上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立是有违这一原则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法律人格,也就是不能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诉讼法上却赋予了其的诉讼地位。在《民诉意见》
第四十条
第一款第
(一)项作了明确划定“经由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一司法解释的划定,同时也为实务中准确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案件增添了搅浑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案件原告了企业,主动追加投资人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了投资人,又主动追加企业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既了企业,又了投资人,却以企业有法律人格,判断原告对投资人的不准确。以上题目的泛起说明对待这类案件实务界理解还不够一致。
笔者暂时肤浅地表明个人意见: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原告地位时,如是企业发生的争议应以企业为原告;如是企业投资人发生的争议应以投资人为原告;但如发生的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的,则可以以企业投资人为原告。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原告诉请企业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为被告;原告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原告既诉请企业又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可将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列为被告。前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
1、前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并不包括在《民诉意见》划定的十种必要共同诉讼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诉请为准,人民不应随意的追加被告。
2、固然实体法中划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但原告仅诉请企业为被告时,可以不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企业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划定的无穷责任,在《执行划定》
第七十六条中划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3、原告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时,列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划定,所以可按普同诉讼对待。
假如企业和企业投资人都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实务界也很困惑。其症结仍旧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不一致的划定,这一矛盾只有等待立法的同一才能终极化解。现阶段,笔者倾向于作实体判决时不判令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增补责任为宜,由于法律关于连带责任和增补责任的划定都是针对两个以上主体而言的,但考虑到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两者有的诉讼地位,可以恍惚地判决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继续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划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续,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划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情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续,等于说企业被转让或被继续后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那么被转让或被继续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此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企业投资人也发生了变化,再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即是加重受让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这一题目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划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定。笔者以为准确的处理方法是:
一、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
二、企业发生继续时,按《继续法意见》第62条的划定处理,等于法定继续优先以继续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遗嘱继续和受遗赠的第二顺序以继续财产为限按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主体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主体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主体注意事项
导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主体是新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首要的事情就是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
即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应素要和审查的资料包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等。
具体审查办法和识别技巧参见本网站相关内容,并避免以下两种情况出现:
@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便签订合同。
@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等便草率地签订合同。
凡是伪造、仿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主体的行为都属欺诈行为。主要有:
()伪造假证明文件,如假介绍信,用来证明自已的身份,仿冒他人签订合同;
()以假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为进一步搞清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容易出现问题,下面讨论几个似是面非的问题,在实际业务中要特别注意。
问: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答:不管有无营业执照均有效。
问:用部门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答:法律实践表明:多数情况下有效。
问:临时机构签订的合同出现问题,告谁? 答:承办单位。
问:合同主体应该签字还是盖章? 答:国外以签字为准,中国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均有效。合同主体名称、合同章要一致。一定到对方公司去盖章,加盖经常使用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多盖章,比如:增加上级单位的公章。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商标字体是否涉及侵权
要看是什么字体,免费可商用中文字体有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字体,宋体无版权保护,不会侵权,可以使用。对于大众的、通行的字体的使用不涉及版权争议,比如宋体,楷体,颜体等,可以免费使用。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携带了上述物品但没有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参照最高人民1993年10月11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的规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1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50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著作权主体人及分类
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著作权的主体的取得:一、权利人: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继受者: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在法律规范的溯及既往效力上,我国主要采取了?
[律师回复]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29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国家在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20〕6号)的规定,国家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以下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措施:
(1)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0〕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2)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4)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5)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6)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国家赔偿 > 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涉及哪些方面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