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判断被告取得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关键程序点。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将其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构成不当得利,而被告则需证明款项取得有合法依据。2014年执业的吴俏俊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这一关键,从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入手进行论证。
吴俏俊律师接案后,立即对合作协议进行了详细梳理。2014年开始执业的她,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她仔细研究协议条款,明确原告转款是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
2021年案件立案后,吴俏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原告转款系基于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并非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构成不当得利。吴俏俊律师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九十二条,强调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款项用于公司相关事务,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吴俏俊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