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某某坐在冰冷的审讯室里,心中满是绝望。他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被害人始终拒不谅解,他觉得自己的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然而,王之虎律师的出现,让他看到了一丝希望。
王之虎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刑法学研究生学历,还曾在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兼具侦查实务视角与专业刑辩思维。他是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等多个职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淀。他曾获得“优秀委员”“山东省优秀人民监督员”等荣誉,主编《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等著作,撰写的多篇论文获省、华东地区专业奖项。
在庞某某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不成立自首,遂判其死刑。王之虎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查阅了上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多次会见上诉人。他认为上诉人并非翻供,讯问时对相应问题做过陈述,只是笔录中未做记载;关于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互殴的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上诉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和110,悔罪态度明显。
王之虎律师围绕“翻供性质”“互殴事实”“悔罪态度”三个关键争议点展开“靶向式”辩护。针对翻供,他区分“实质翻供”与“笔录遗漏导致的表述差异”,厘清自首认定的核心要件;针对互殴事实,指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动摇一审对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的认定基础;针对悔罪态度,以“主动拨打120、110”的客观行为为依据,强化上诉人的悔罪表征。
同时,王之虎律师并非单纯提交辩护词,而是同步提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阅卷笔录,将影音资料中的关键内容、与笔录的差异点进行梳理汇总,为检察员、法官快速核查证据、理解辩护观点提供便利。他还与法官充分沟通,主动阐释证据比对的核心结论与辩护逻辑,推动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认知。
最终,法官采纳了王之虎律师的意见,二审改判庞某某为死缓。这一结果不仅为庞某某争取了生命权的救济,更体现了辩护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权利保障核心价值。王之虎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突破书面证据的局限,还原案件事实全貌,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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