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是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她于2022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数据知产合规、企业合规等相关法律事务。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王X,被告是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王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能证明自己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自己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签字、实际参与经营;并且被告当庭也认可了王X的出资与经营事实。然而,案件的关键在于要明确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属于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范畴,而王X起初并未在这方面有针对性的证据支撑。
毕晓娜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案件的核心争议。她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将银行转账记录、股东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进行整合,清晰地向法庭阐述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仅欠缺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成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以王X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毕晓娜律师则回应称,对方仅以时效抗辩,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她强调本案是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王X的出资、协议、经营事实,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事实,判决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保住了王X160万出资对应的股权权益。
毕晓娜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精准锁定核心争议、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整合完善证据链的方法论,通过对关键法律问题的准确把握和证据的有效运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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